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与其男朋友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号“**沙龙”理发店。其男朋友在理发时,被告人柳某某将该店老板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220元)偷走。
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柳某某于当晚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场,故意将手机放在凳子下面,让其男朋友捡到,随后两人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社区**路**厂对面一手机店刷机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荣添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