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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新村**号旁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9****摩托车盗走。现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2元。

二.被告人柳某某于2020年12月间,将盗窃所得的4摩托车以每辆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其中包括如下:

1.2019年12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新区**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盗得的摩托车出售。现赃物赃款未能追回。

2.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新区**号楼下,将被害人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盗得的摩托车出售。现赃款已扣押,赃物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共计约人民币31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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