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41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先后六次在长沙市芙蓉区浏阳大道沿江风光带河堤上盗窃西湖牌电缆线共计800余米,其中型号为ZR-YJV-3*4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约750米,型号为ZR-YJV-2*4平方毫米的电缆线长约60米,被盗电线经鉴定共计价值为21960元,后其将盗窃得来的电线以20元钱每斤的价格卖流动收废品的男子,随后将所得赃款挥霍,其所得赃款(1500余元)都用于自己挥霍。
1、2018年8月上旬至2018年8月下旬,柳某某先后四次到长沙市芙蓉区**路浏阳河桥东侧的沿江风光带平台,利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河堤上景观灯的电线(铜线,长六百余米)剪断后盗走.
2、2018年9月26日下午14时,柳某某到万家丽路浏阳河桥东侧的沿江风光带平台,利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河堤上景观灯的电线(铜线,长一百余米)剪断后盗走。
3、2018年10月9日下午17时许,柳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浏阳**道沿江风光带红橡华园地段,利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河堤上景观灯的电线(铜线,长十余米)剪断准备盗走时,被河堤上巡逻的保安当场抓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民警当场将其盗窃所得的电线及其使用的作案工具当场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唐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56943****,柳庆和:1307735****);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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