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30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路**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后变卖牟利,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4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柳某某于本市福田区莲花二村24栋4单元一楼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小叮当TDR574Z锂电48V 10A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4元)盗走。
2、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于本市福田区园岭新村4栋1单元一楼自行车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3、2019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于本市福田区园岭新村18栋1楼楼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
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柳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频研判材料、终止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昌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