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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6********,汉族,半文盲,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2010年7月9日、2013年8月5日、2015年5月19日、2017年2月17日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2014年7月1日、2015年8月1日、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来到惠安县**镇**村**号张某某自建的三层楼外,戴好手套,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锯子将张某某家中一楼大厅的防盗栏杆割断后爬窗进入大厅实施盗窃,后因发现大厅内装有监控而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其位于惠安县**镇**小区**号楼**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场作案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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