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住双凤经济开发区**社居委**小区**幢**室。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10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地铁站**出口附近,盗窃了一辆黑色的雅迪牌电动车,后其将车辆带回自己的住处,留作自用。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2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为26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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