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在无林业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和大斧将位于扎兰屯市杨树沟林场24林班47小班、49小班、54小班,25林班74小班,35林班3小班自家山场内大量柞树砍伐。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权属国有,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其他经济林和一般用材林,总株数2107株,立木蓄积23.9803立方米。
2.2019年冬季,被告人柳某某在无林业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和大斧将位于扎兰屯市杨树沟林场24林班47小班、54小班自家山场内大量柞树砍伐。经扎兰屯市杨树沟林场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林地权属国有,总株数430株,其中幼树73株,够检尺径积357株,立木蓄积7.3094立方米。
被告人柳某某共计滥伐林某2537株,其中幼树73株,够检尺径积2464株,合计立木蓄积31.2897立方米。
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建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