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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34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 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柳某某趁在宜春市袁某某******下晏某某的快餐店吃夜宵之机,将晏某某放在餐桌上的车钥匙偷走,2020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携带所盗车钥匙再次返回晏某某店外,将晏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赣C*****别克车偷走,开至宜春市区并停放于宜春市袁某某******店后面。1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准备发动所盗车辆离开时,蹲守民警对其实施抓捕,被其逃脱。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某被抓获归案,缴获赃物已由被害人晏某某领回。

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赣C45596别克车价值69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别克车一辆;

2、书证:被告人柳某某的人口信息购车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

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意见;

6、辨认及指认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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