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幢**门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行驶至思茅区阳光茗苑小区门口,后与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因亲戚肖某某付出租车费问题发生争吵,之后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柳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将该情况反馈至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柳某某当场查获。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8.09mg/100ml血,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暂住证复印件、户口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警经过、查获经过,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柳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吊销证明,事情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5.车辆照片;6.视频光盘一张及视频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巷*号*幢**门面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