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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柳某某在八大锅饭店宴请客户,席间饮酒。23时2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辽F****2号小型轿车沿丹东市元某某山上街行驶至山上街与九江街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王某某驾驶的辽F****5号小型面包车,王某某报警。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对柳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2020年1月15日,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3mg/100ml。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认定,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22日,柳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王某某谅解。2020年2月19日,柳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照片、现场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希国
检 察 员: 苗 丹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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