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组**号,职业:务工人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因情感发生矛盾纠纷,韩某某不愿意继续与柳某某相处,柳某某认为韩某某欺骗了其感情和钱,于2020年8月29日晚上饮酒后,携带务工用的裁板刀,前往兴庆区丽景街张利秦腔社找到韩某某。当晚22时许,柳某某强行要求韩某某与其一起回租住的住处,韩某某不愿意,柳某某强制韩某某一起走,期间,韩某某坐在地上不走,柳某某双手拽住她的胳膊往租住的方向拖,后韩某某躺在地上不走,柳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裁板刀往韩某某脸上脖子上戳、割,致韩某某死亡。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锐器伤、致重要血管(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破裂所致的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裁板刀1把、涉案手机1部等物证;
2.“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等10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文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现场指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通话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
8.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随身携带凶器,当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但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又拒不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绍富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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