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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现住静宁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国忠,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尹鹏,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重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4日至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骑自行车沿静宁县城关镇西拓武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福嘉园小区丁字路口处左转后逆行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颉某某险些相撞,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颉某某骑车离去,被告人柳某某喊叫颉某某,颉某某遂骑车返回,被告人柳某某抓住颉某某头发从自行车上拽下,朝颉某某后颈部击打一拳,后抓住颉某某衣服撕打,颉某某甩开后朝被告人柳某某头部回击一肘,被告人柳某某又抓住颉某某胸部衣服朝颉某某胸部击打数拳,朝颉某某左眼部猛击一拳,颉某某朝被告人柳某某头部肘击两下,经路人尹某某等人拉劝方才罢休,颉某某即拨打110报警,随后到静宁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告人柳某某被静宁县公安局出警民警口头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对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8月6日以(静)公(司法)鉴(伤)字(2020)1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根据医院病历诊断和法医活体检查,被鉴定人颉某某本次外伤致左眼部、剑突处、右上臂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e、5.11.4a之规定,均属轻微伤;外伤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肺压缩90%。其损伤程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g之规定,鉴定为重伤二级。1.颉某某左眼部、右胸部、剑突处、右上臂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颉某某右侧液气胸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于2020年11月25日以甘天鉴[2020]临鉴字第3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颉某某右侧液气胸致右肺压缩66%评定为轻伤一级,左眼结膜充血评定为轻微伤。

经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16日以甘仁法司[2020]临重鉴字第3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颉某某2020年6月6日胸部CT片所见右侧气胸致右肺压缩程度达65.4%,评定为轻伤一级。2.左眼结膜、右胸部、剑突处、右上臂皮肤软组织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10日以(静)公(司)鉴(伤)字(2020)1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根据医院病历摘要和法医检查,被鉴定人柳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右手小指伸肌腱损伤及右手小指远节指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b)、5.10.5c)、d)之规定,均评定为轻微伤。柳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住院病历、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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