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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甲欠被害人柳某乙3000元,柳某乙多次向柳某甲讨债未果。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柳某乙饮酒后见柳某甲家中有人,便来到柳某甲家门外大声喊叫并拍打大门,见无人应答,柳某乙就踏开柳某甲家大门,来到柳某甲所住睡房,见柳某甲及妻子都在,就辱骂柳某甲,柳某甲见柳某乙醉酒,劝其坐下好好说话,柳某乙不听劝说,并将放在炕上的一部手机摔在地上,后柳某甲和柳某乙相互争吵并推搡,柳某甲妻子从中劝阻,此时,和柳某乙一同饮酒的柳某丙赶到,拉拽柳某乙出柳某甲家,柳某甲则拧着柳某乙的胳膊往家外推,走到大门口时柳某乙在柳某甲腿部蹬了两脚,柳某甲便捡起大门口处的一根擀面杖,在柳某乙左眼部击打了一下,致柳某乙左眼球挫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结膜下出血、眼底出血OS。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9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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