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山庄**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妻子孙某某相识,与被害人赵某甲并不认识。2020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柳某某与孙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孙某某先行离开,后柳某某发微信问孙某某是否到家。被害人赵某甲发现后遂在孙某某的微信中与柳某某进行语音对骂,赵某甲还发了龙岗区吉华街道**工业区的定位给柳某某,说有本事就过去找他。当日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随身携带一甩棍来到**工业区门口,此时其朋友王某某已在现场劝说不要把事闹大,被告人柳某某直接上前持甩棍多次击打被害人赵某甲头部及身体,造成被害人头部出血。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哥哥拉住柳某某,民警赶赴现场将柳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甩棍一根;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认不讳;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6.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龙二临鉴字第22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辩解、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1盘、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甩棍一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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