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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1022219710730472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一处村路上,与被害人孟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手持镰刀将孟某某左臂砍伤。后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孟某某左上肢瘢痕符合锐器伤,致左侧桡神经断裂,现功能恢复良好,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 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接受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治安案件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平  波

检察官助理:宋德俊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572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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