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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宿舍。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柳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23时许,被害人卫某某以其妻子凡某某在工作中受被告人柳某某骚扰为由,前往本市未央区**小区南门附近质问柳某某,后双方发生争执致打架。厮打过程中,柳某某将卫某某打倒在地后,又使用U型锁砸至某某某腿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和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一琳

2019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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