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是他非法狩猎所得的情况下,在临沭县**镇集市购买黄雀43只、云雀51只到曹洼集市贩卖,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鸟类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时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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