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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5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住山东省临沭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是他非法狩猎所得的情况下,在临沭县**镇集市购买黄雀43只、云雀51只到曹洼集市贩卖,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鸟类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时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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