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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与其妻子赵某某(已判决)于2010年4月13日注册成立惠东县黄埠**鞋厂,经营制鞋业,属个体经营户。其中,经营者为柳某某,负责鞋厂的业务和生产,赵某某则负责鞋厂的财务及发放工资等工作。自2012年6月份至7月份,惠东县黄埠**鞋厂拖欠王某某等153名**鞋厂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3.22万元。2012年7月30日,柳某某、赵某某因无力偿还欠款及发放工人工资,遂于当晚逃离惠东,关闭手机,使工人无法与其联系。同年8月1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鞋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其张贴于厂门前。案发后,该鞋厂的机器设备经拍卖得款416859元已用于支付工人的部分工资。2020年10月25日,陈某某来惠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案时,被告人柳某某陪同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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