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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个人及其经营的遂昌县**酒业有限公司名义向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借款,其中向谢某某借款10万元,向吴某甲借款5万元,向吴某乙借款2万元,向吴某丙借款3万元。被告人柳某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债务,被上述四名债权人起诉至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柳某某仍不能履行判决,四名债权人遂向遂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柳某某经营的遂昌县**酒业有限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酒查封,并在仓库大门上黏贴了封条。2020年9月,被告人柳某某未经遂昌县人民法院批准,撕开封条,擅自将被查封仓库中的520坛酒出售给邱某甲,并收取邱某甲支付的购酒款20000元。被告人柳某某至今尚未将20000元售酒款交付给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柳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资料、立案决定书、微信转帐照片、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受理通知书、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遂昌县人民法院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人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记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未经人民法院批准,非法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未退出赃款,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伟强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在家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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