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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抢劫、盗窃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4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市**县人,住陕西省**市**县**,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4年12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柳某某在2013年9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一直在兴平市槐里路亲戚处打工,在其打工期间发现做生意的豆备战开着宝马5系轿车,认为其有钱遂起抢劫之意。经过长期观察和跟踪,了解到豆备战作息时间。2014年11月初,柳某某联系其表弟何啸(另案),告诉其抢劫的想法,并说如果抢劫成功的话,至少可以抢到几十万元,二人平分,何啸表示赞同。柳某某、何啸商量在抢劫的过程中,先将豆备战的妻子用刀子控制起来,再等豆备战回来将其控制,然后逼他们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之后再开豆备战车在不同的取款机上取钱,最后将车烧毁。二人经过预谋后,由柳某某从网上购买好作案用的刀具,准备实施抢劫。2014年11月20日17时许,柳某某、何啸坐车到达兴平市,他们来到豆备战的所住的兴平市农业发展银行家属院门口观察情况,晚上19时许,豆备战从外边开车回来,两人跟了进去看了一下豆备战具体的居住地点,发现豆备战住家属楼五层西户。到了第二天8时左右,柳某某、何啸来到豆备战所住的家属院大门口,柳某某发现豆备战开车出去,过了十分钟左右,豆备战的妻子陈亚妮也从小区出来,又过了一会陈亚妮提着菜从外边回来。柳某某、何啸尾随陈亚妮上楼,正当准备实施抢劫时,柳某某发现豆备战的家里还有一个年龄大的妇女抱着小孩,见情况有变二人就下了楼。之后,柳某某、何啸商量由柳某某控制豆备战妻子陈亚妮,何啸控制抱孩子的老年妇女鲁会芳。到了12时许,其二人再次来到豆备战家门口,准备实施抢劫。柳某某敲门,开门的是抱孩子的老年妇女,柳某某谎称借一下笔和纸,豆备战的妻子陈亚妮就帮忙取纸,正当陈亚妮取纸时,柳某某一下子将陈亚妮压倒在沙发上,并掐其脖子捂其嘴,不让陈亚妮出声,这时抱小孩的老年妇女鲁会芳看见,赶紧喊“救命,杀人了”,这时站在一旁的何啸也立刻动手,用刀架在鲁会芳的脖子上控制其不要动,但是鲁会芳不停地喊“救命”,这时何啸怕被外边的人听见就拿匕首在鲁会芳的左侧背部戳了三刀,右耳下方、脖子处各戳了一刀。就在这时回来取东西的豆备战在楼道听见,家人喊救命,就赶紧跑进屋内,进屋后看见其岳母鲁会芳已经倒在血泊中,怀中还抱着孩子。豆备战就去抢何啸手里的刀子,这时何啸见一个人对付不了豆备战,就叫柳某某帮忙,柳某某放开陈亚妮后帮忙打豆备战。在打斗的过程中豆备战头部、左手受伤。何啸也在打斗的过程中腿部被戳伤。正当二人打豆备战时,陈亚妮跑到门外叫人帮忙,这时柳某某、何啸看情况不好就想着赶紧脱身,何啸的眼镜及一只鞋都掉在了现场,匕首也被豆备战夺下了。柳某某翻墙逃离现场,何啸因腿部受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201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向陕西省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201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柳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昆山市玉山镇美陆家园小区1-401室,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邹某某、三星I5508型手机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一部以及现金200元,经鉴定,物品价值共计3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实案发经过的材料;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任渝

2015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5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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