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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18〕480号

被告人柳某某,别名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时代西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辛某某的家里,被告人柳某某在辛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录下发生性关系过程的视频。而后至2018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又先后三次在辛某某家里、柳某某家里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强行与辛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无视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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