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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开设赌场案)_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5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7日至7月21日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郑某某、吴某、王某某、杜某某、卢某某、周某、周某某、张某某、孔某某、熊某、舒某、廖某某、陈某(均已判刑)、徐某某、丁某某、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交叉合伙形式,在本县沙堆镇沙堆村边家、车家垅,四庄乡新联村山下刘家及崇阳肖岭乡三角村等地以扑克牌为赌具开设“斗公牛”赌场,雇人巡逻放哨、接送参赌人员、发牌、抽取水钱、管理水箱及伙食等。赌场每天聚集10至40余人不等的赌民进行赌博。被告人柳某某合伙开设赌场22日,总共非法获利151500元,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柳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账本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张某某、卢某、吴某某、吴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柳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周某某、陈某、吴某某、郑某某、杜某某、舒某、吴某、王某某、周某、熊某、吴某、吴某、葛某、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俊文

   检察官助理:吴正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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