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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47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3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柳某某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旅馆大厅内,无故滋事,并将放置于前台的一台海盾牌DF1130T型人证核验终端推倒在地,造成该终端外保护屏及液晶屏损坏(经鉴定,物损金额共计人民币2,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被害单位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情况及其旅馆物品被毁损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目击被告人柳某某酒后毁损涉案旅馆物品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监控录像及被损物品的调取情况,其中被损物品经鉴定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5.相关案发地点监控视频(含截屏图片),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实施上述寻衅滋事作案的经过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的物损金额;

7.相关谅解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家属已对被害单位作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柳某某的经过;

9.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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