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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7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柳某某先后六次在平度市**镇**村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试行)》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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