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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12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柳某某谎称四川省兴文县王山镇两江村2-4期旧房拆除工程需要找施工队,以虚构的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冉某某、邓某某、程某某签订合同,分别骗取冉某某、邓某某、程某某工程项目保证金1万元、9700元、3万元。

2.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柳某某谎称自己在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有高山移民还房工程,以水电劳务承包为诱饵,以虚构的四川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合同,骗取张某某保证金2万元。

3.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柳某某谎称自己在万州区长岭镇鹿池村有高山移民还房工程,以工程劳务承包为诱饵,与被害人秦某某签订合同,骗取秦某某保证金3万元。

被告人柳某某所骗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2019年4月,柳某某得知被害人冉某某报案后,于2019年4月至6月陆续还款给冉某某共计6000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柳某某到万州区公安局小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等书证; 

2. 证人康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冉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云松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提讯证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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