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96********,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2018年1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15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途经靖安县老石材厂路口至**乡**村**组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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