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诗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间市高速口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03.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从宽处理,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军方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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