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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惠安县公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套用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沿着惠安县**镇**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路口右拐继续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村**村路口,左拐继续沿着**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村公交亭路口,右拐进**村的乡村道路继续行驶至杨某某住宅门口。后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公安机关在制止纠纷过程中,发现柳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辋川派出所进行酒精含量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24.19mg}100ml,已超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套用闽******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0]毒鉴字第12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铭仁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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