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7mg/100ml。
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于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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