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公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管理局工作,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办事处****路**街**号楼**单元**户。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7年2月12日14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岙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7年6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根据被告人柳某某举报的线索将涉嫌抢劫的网上逃犯孙**抓获。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纯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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