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广饶县蔡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綦公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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