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柳玉杰,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50425371X,汉族,初中文化,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丽港大酒店职工,户籍地为山东省栖霞市,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惠港小区7号楼2单元403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玉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柳玉杰驾驶鲁DR906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港城路与东港路路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柳玉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玉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玉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玉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玉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玉杰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岩
检察官助理 王娟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柳玉杰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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