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柳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被告人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皖******黑色小型轿车沿宋集镇柳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小街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徽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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