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6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XX镇XX村XX自然村。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高安市XX镇XX路段与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民警在现场用酒精检测仪对柳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84mg/100ml,后将柳某某带至高安市XX镇XX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柳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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