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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到罗平县**街红场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含量为14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送检柳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等证据;3.证人证言;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柳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1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住罗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3册;3.起诉书16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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