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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6〕2302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村**号。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5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5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6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柳某甲受雇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区**村一个铁皮仓库内生产假冒**、**两种品牌的啤酒。柳某甲主要是将小麦品牌啤酒换上**、**品牌啤酒的瓶盖,再贴上**、**品牌啤酒的商标,按此方法每天一共生产约五十至六十箱(每箱十二瓶)假冒**、**啤酒,期间假冒生产啤酒达三万多瓶。2015年8月5日,民警接到举报后对该铁皮仓库进行了查处,并将柳某甲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假冒**啤酒瓶盖10000个、假冒**啤酒商标150000套、假冒**啤酒纸箱600个、假冒**零度啤酒瓶盖8000个、假冒**零度啤酒纸箱300个、假冒**零度啤酒商标110000张、假冒成品**啤酒360瓶、胶水6桶、小麦啤酒纸箱700箱、小麦啤酒盖10000个、小麦啤酒3600瓶、压盖机2台。经鉴定,现场缴获的360瓶**啤酒价值1730元。被告人柳某甲假冒的**、**啤酒侵犯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38283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啤酒)、**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49472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啤酒以及商标、小麦原料啤酒;2.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柳某甲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黄某甲、柳某乙、黄某乙、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代理检察员:王新

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5.涉案物证已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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