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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64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被告人柳某某申领了卡号为5201521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07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4日在沈阳市铁西区**路**等地刷卡消费及套现,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6343.67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03年5月,被告人柳某某申领了卡号为62257807******的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一张及卡号分别为43922600******、43922683******、43922600******的招商银行普通信用卡三张,于2003年6月4日至2014年10月23日在沈阳市铁西区**站**等地刷卡消费及套现,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4713.12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柳某某申请银行信用卡相关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夏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广发银行报案材料、招商银行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5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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