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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420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村**组,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柳某某在驾驶鄂E****9出租车运营期间,通过事先添加的李文伟、万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微信****,事先与李文伟、万某某等人联系,先后介绍并搭载五名男性乘客到李文伟、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共收到李文伟等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文****,介绍并搭载一名男性乘客到李文伟、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收到李文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报酬人民币****。

2. 2019年9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文****,介绍并搭载二名男性乘客到李文伟、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收到李文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报酬人民币****。

3. 2019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文****,介绍并搭载二名男性乘客到李文伟、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收到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报酬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上缴了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出租车运行轨迹、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3.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事先与组织卖淫者沟通,尔后介绍5名男性到卖淫窝点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仲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34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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