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街**组。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柳某某独自驾驶陕B****8白色豪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A****6白色华骏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段时,适逢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红色邦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斜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柳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某某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结论;
4、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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