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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52********,汉族,小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8时50分,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鄂J59***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黄某某城挪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湖北省黄某某城挪公路苦竹乡七里村七里板桥南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沿苦竹乡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鄂JV2***二轮摩托车(注销)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车辆鄂J59***时代牌货车车头左侧及中段与车头悬挂牌照为V2***的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前段及中段相接触;被鉴定车辆鄂J59***时代牌货车上述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鉴定车辆车头悬挂牌照为V2***的二轮摩托车因损坏严重,故无法检测其安全技术条件。经黄梅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黄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柳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酒精测试结果、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柳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火化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子保单、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三次供述与辩解;4.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承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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