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2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道**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41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山顶路由重庆市巴南中学方向往红光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山顶路曼哈顿二期门口路段掉头时,与被害人夏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彭某某的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夏某某、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夏某某后经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6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柳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的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于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后于2020年9月15日被民警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轿车等物证照片;

2.身份信息核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梅

                                     检察官助理:张海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道**号**幢;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