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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9时31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机场东路交叉路口,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京A****3)由西向南右转弯时,适有刘某甲(男,殁年59岁,顺义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后重型自卸货车轧过刘某甲身体,造成刘某甲死亡,两车损坏。经鉴定,刘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报警。

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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