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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泗水县人,住泗水县**镇**村。2018年10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平邑县**镇**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马某乙、马某丙撞伤,后马某丙因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3日死亡。被告人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柳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马某丙近亲属及马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人马某甲证言;被告人柳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泗水县;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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