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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黄某某偷越国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柳某某和温某某(已判决)4次以逃避边防检查的方式偷越中国和缅甸的国境。

2.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2次以逃避边防检查的方式偷越中国和缅甸的国境;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2次以逃避边防检查的方式偷越中国和缅甸的国境。

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举报信、飞行记录、手机轨迹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以及同案犯温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龙港市**路**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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