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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肖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1599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组**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组**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肖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以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在合肥市庐阳区、包河滨湖新区等地,通过雇佣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等人为其工作,由被告人胡某某等业务员在**等网站发布手工品代加工虚假广告招揽合肥地区之外的客户,宣称由公司提供加工原材料并回购加工合格产品,诱骗客户签订手工品加工机器租赁合同,并收取客户高额租赁费用;之后,被告人柳某某等人采用延迟发送原材料、不发送原材料、肆意认定客户加工产品不合格、频繁更换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多次更换公司名称以及搬迁公司经营地址等手段,躲避被害人追偿,非法占有被害人租赁费用。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主要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被告人肖某某作为技术培训师和质检师,主要负责对客户进行手工品加工的培训以及对客户加工产品进行验收;被告人胡某某为业务员,主要负责在**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代加工广告,以微信聊天等方式招揽客户到公司实地考察。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被告人柳某某、肖某某共诈骗苗某某20000元、钱某某12000元、余某某22000元、李某某12000元、贾某某60000元、王某某12000元、胡某某2600元、党某某2600元,共8人,合计1432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直接参与诈骗李某某12000元、王某某12000元、胡某某2600元、党某某2600元,共4人,合计2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等;

4.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14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2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结乐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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