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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施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施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2********,仫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和平村甘子园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0日被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施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来到锦屏县大同乡平阳村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此处的1卷光纤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光纤线现实价值1785元。

2、2019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来到施某某城关镇绿岛国际后面院坝,将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此处的2盘光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光缆线现实价值18540元。

3、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来到思南县塘头镇中巴村关中坝组王大奎家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在此处的1盘光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光缆线现实价值11578.05元。

4、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来到江口县双江街道郊北安置区高速桥下,将被害人潘某某在此处的4盘光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光缆线现实价值2088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泉州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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