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5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村*期*幢***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住阜南县**乡**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柳某某注册成立安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业务,任命被告人刘某甲为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同年 9月,二人商议将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刘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包装成美女形象,假扮教师等身份,利用话术与客户在网上聊天,在取得客户的信任和好感后,进而虚构家里酒庄开业、去九华山祈福等理由,向客户高价销售以极低的价格购进的红酒,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140元,柳某某与刘某甲约定获利后按七三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微信“****”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微信“**”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188元。
3、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乙利用微信“****”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288元,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0800元,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2588元。
4、2019年10月至11月,安徽******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甲利用微信“****” 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88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唐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曾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刘某甲、杜某某、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柳某某、刘某甲诈骗数额共计33140元,刘某乙共计诈骗数额18676元,杜某某共计诈骗数额6188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柳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电话:182*****787)、杜某某(电话:181*****773)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三百一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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