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27分左右,被告人柳某因不满贺州市八步区**街“*******维修店”将维修的车辆停放在门前路段的中间,从而影响其出入,便使用螺丝批将停放在路中间的7台车子刮花。经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刮花的7辆小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100元。案发后,柳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于2020年2月4日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阳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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