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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康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路**栋**号,现住长沙县**街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华容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县**街道**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3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韦臻林(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在长沙县**栋星强寄卖行楼上开设以利用三角叉打麻将,每局投注3至5万元方式的赌场,该赌场雇佣孙志刚、周壮波(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周小舟(另案处理)负责记账,被告人柳某某负责望风。该赌场每局抽水900元,获利共计6万余元。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柳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韦臻林、周壮波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被告人柳某某受雇为赌场望风。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柳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柳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柳某某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罚金五万元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罚金五千元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游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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