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柳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8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组。柳某于2007年10月26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柳某于2020年3月15日与被害人李某某、翁某某在官渡区大板桥镇会兴招待所306房间住宿,期间其趁李某某、翁某某熟睡之际,将李某某的vivo手机、翁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及手表盗走。柳某离开招待所后将手机及笔记本电脑销赃变卖。
柳某到案后,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查获了被盗手表,柳某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了其变卖的手机。经鉴定,柳某盗窃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及手表的价值合计人民币4293.00元。查获的手机及手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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